甘肃省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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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20:50:00 来源: 全球加盟网  有1182人参与
  • 经营范围:干洗
  • 门店数量:500家
  • 单店投资额: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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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条 经营者应将能直观判断衣物的洗染用处以及洗染方式、应收取的费用、联系方式和取件时间且明显存在的质量问题等向消费者事先声明,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并在洗衣单据上予以明确表述,并由消费者签字认可再进行洗染处理(双方约定除外)。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在2日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有漏检情况又进行了洗染而产生纠纷的,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由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四、第六条赔偿。消费者取衣物时,应现场检验洗染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可持原标签凭证,在2日之内向经营者提出,过期由消费者自负。
第二条 消费者洗染有档次品牌、贵重衣物,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特殊保值精洗服务。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消费者自报价的5%。无保值精洗约定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处理。实行保值洗涤后,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时,经营者应根据保值额予以全部赔偿,其衣物归经营者;造成局部质量问题,不影响穿着美观时,应按保值额的50%进行赔偿,其衣物归消费者。
第三条 消费者保值精洗衣物或其他衣物,由于衣物制作的原因、衣物本身潜在的质量问题或洗涤标识的误导经营者在收件时无法判断,经洗染后出现缩水、开线、脱胶、起泡、脆化、变形、褪色、镶拼衣物串色、搭色自染、内衬外染、污渍、隐迹除去时造成的面料颜色损伤或污渍、隐迹经再次洗涤仍难彻底除去的(含异味),经洗染行业协会鉴定属实后经营者予以退还洗衣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因经营者的原因,造成衣物出现较明显的局部质量问题,不影响穿着时,经营者应承担弥补、修复或赔偿责任,赔偿额很高不超过洗衣费10倍,赔偿后的衣物归消费者。
第五条 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经营者给予消费者很高不超过洗衣费30倍的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第六条 经营者应将衣服上的污渍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对于洗涤后仍留有污渍,且在取衣凭证上事先没有注明的,应退还洗衣费的50%。
第七条 消费者送洗的衣物,其衣裤领、袖、档、臀等部位磨损严重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的,经洗烫加工后破裂,经洗染行业协会鉴定属实,经营者可以免费给予修补并退还洗衣费。情况不属实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干洗店无干洗设备,利用假冒伪劣设备,水洗冒充干洗,衣物损坏后,除由经营者全额赔偿外,并由洗染行业协会协调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经营者予以重罚或取缔其营业资格。
第九条 对于可拆洗的衣物按单位(件)计件,若其中的1件发生差错只按1件赔偿。套装衣裤的比例为7︰3,其他套装为6︰4,长套裙上衣与裙子的比例为4︰6,3件式成套衣物的比例为5︰3︰2。
第十条 经营者应按约定限定交付衣物(除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外)。若超过两次约定限定仍不能交付衣物时,应退还消费者衣物和洗衣费。若退不出衣物,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赔偿。
第十一条 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因衣物质量判断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时,应向甘肃省洗染行业协会提出裁决,如产生费用,由提议方先垫付,事后由责任方承担。不服裁决者可在15日内向经营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洗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甘肃省洗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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